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所谓打击报复,是指以任何方式损害证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形:直接侵害证人的人身、自由、名誉;毁坏证人的财产或者骚扰证人的生活安宁;利用职权迫害证人;等等。打击报复的手段没有限制,但不包括故意导致证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行为对象是证人,即在诉讼过程中已依法提供了证词的人,包括在各种诉讼中依法向法庭提供证词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提供证词的人,还包括鉴定人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知道案件情况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但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也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近亲属的方式来报复证人的,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本罪是妨害司法的犯罪,而且是抽象的危险犯,故打击报复证人的时间没有限制。例如,罪犯在出狱后打击报复以前的证人的,也成立本罪。因为这种行为影响其他证人作证,进而妨害了司法。打击报复的手段没有限制,但故意导致证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对证人实施财产犯罪及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