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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413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客观罪行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证人,是普通用语,而不是三大诉讼法中的专业术语。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了证人外,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在内。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区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并不排斥刑法将被害人、鉴定人视为证人。《刑法》第305条将“证人”与“鉴定人”相区分,这也不妨碍本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包括鉴定人(专家证人)在内。所谓阻止证人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阻止证人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检察机关等依法调查、询问以及阻止证人出席法庭作证;在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阻止证人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席法庭作证。阻止证人作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法律所列举的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欺骗、要挟等方法。

2.指使他人作伪证。作伪证,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如实作证和冒充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假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具体包括教唆、引诱、请求等方式,不过,虽然其具有教唆的性质,但是不能按教唆犯处理。因为《刑法》分则已将这种情形的教唆行为专门规定为一种犯罪,不必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与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同,本罪不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实务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理论上和实务中一般认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证的,构成犯罪。例如,有观点主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宜认定为妨碍作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同样的道理,“对于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作证罪”。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但是理由有所不同。我们认为,理由主要不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是在行为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从行为。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并不构成犯罪,即对主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却必须对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明显的不均衡,因而是不妥当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实质上是一种主行为,而不是一种从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期待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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