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诉讼代理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另外,也应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律师。
(2)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其对象是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8种证据: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①毁灭、伪造证据;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③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毁灭,是指使证据灭失或者丧失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效力。伪造,是指制作不真实的证据或者改变证据证明的内容或方向。帮助,是指直接参与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由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帮助”行为独立构成犯罪,而不是与当事人构成共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妨害证据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更进一步地,当事人教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其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也不构成犯罪。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告知证人不如实作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的,不是威胁。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等物质利益对证人进行收买,或者以女色等非物质性的利益对证人进行诱惑。为了帮助证人回忆经历的情况而作的一些提示甚至诱导,不能认为是引诱。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要证人作出与其经验,记忆不一致的证言,即要求证人不如实作证。证人的经验、记忆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所以证人证言最终是否与案件真相一致与是否违背事实作证不完全等同。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对此,《刑法》第306条第2款特别提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处罚
《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