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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249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勾引,诱惑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以口头、文字、图画、录音录像、身体动作、示范表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勾引、诱劝、挑逗,从而将其拉人聚众淫乱活动。“参加”应作广义解释,不要求引诱未成年人实际从事淫乱活动,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从事淫乱活动的,也成立本罪。由于本罪的法益主要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其中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要求具有公然性。例如,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秘密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未成年人因被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但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在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过程中,引透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由于存在两个行为且侵害两个保护法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行为另触犯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应视行为的次数,以想象竞合犯处理或者实行数并罚。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应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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