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奸罪;诈骗罪】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以致引起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制造、散布歪理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
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罪属结果犯,且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前述“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之一,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