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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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325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奸罪;诈骗罪】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所谓会道门,是指诸如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这样的封建迷信组织。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本罪是行为犯,且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罪名时,应根据实际案情来确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依照《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钱财的,应依照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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