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尸体是指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人的身体不是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缺腿少胳膊或者缺少某些器官的,仍然是尸体。尸骨是尸体腐烂后所形成的相对完整的遗骸、遗骨,如土葬棺木中的遗骸、遗骨。骨灰,则是指尸体、尸骨火化后的粉末。
盗窃尸体、尸骨、骨灰,是指公开或者秘密地将尸体、尸骨、骨灰置于行为人自己的控制之下。盗窃尸体、尸骨、骨灰,以尸体、尸骨、骨灰原本不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尸骨、骨灰原本就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盗窃,不同于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盗窃”,而是最为广义的盗窃,既包括秘密窃取、公开盗取,也包括抢夺、抢劫。也就是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抢夺、抢劫尸体、尸骨、骨灰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盗窃包括窃取、盗取,盗取包括抢夺、抢劫的行为方式。《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提示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盗窃尸体罪论处。
侮辱尸体、尸骨、骨灰,是指以暴露、猥亵、涂划、践踏、鞭打等方式损害尸体、尸骨、骨灰之尊严的行为。例如,奸尸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是指毁损、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也是一种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所以,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故意毁坏行为,但并不能形成新法与旧法的区别,无需考虑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有盗窃、侮辱、故意毁坏行为之一的,或者盗窃、侮辱、故意毁坏的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为了侮辱尸体而先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盗窃后又侮辱、毁坏的,属于一罪,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勿论;故意杀人之后,为损害尸体的尊严及生者的感情而又故意侮辱尸体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当并罚。
《刑法》第3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