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以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范围,应以有关法律为准。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否属于合法举办的活动,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行为人的携带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为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之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9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2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