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又侵犯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政治自由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属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的危害结果。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影响依法举行的集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仍然故意为之。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4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