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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759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又侵犯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政治自由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属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的危害结果。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影响依法举行的集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仍然故意为之。

根据20086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4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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