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只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便成立本罪。但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成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如果是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在有关机关发布解散命令后解散集会、游行、示威的,其法益侵害性并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再者,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即使在程序等方面存在轻微违法,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