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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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448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在《刑法》第285条增加的第3款规定的新罪名,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包括:(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

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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