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在《刑法》第285条增加的第2款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侵入”,是指未经允许而突破、绕过或解除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擅自进入该系统的行为。所谓“其他技术手段”,是指采用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利用网关欺骗技术、“后门软件”、开放端口等,不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所谓“非法控制”,是指未经允许,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用户的意愿操作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掌握其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