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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038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所谓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别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②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③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⑤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⑥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⑦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该规定第4条规定,“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②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③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⑤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⑥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刑法》第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所谓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别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②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③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⑤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⑥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⑦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该规定第4条规定,“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②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③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⑤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⑥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刑法》第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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