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一)概念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这两个级别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不包括秘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载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本身含有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非法知悉国家绝密、机密,而没有非法持有其载体或实物的,不能构成本罪。
(2)实行行为是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现已失效)第19条的规定,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所谓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经调查询问却仍不肯说明所非法持有之机密、绝密的来源与用途。所谓来源,包括持有者所知的一切来源。非法持有者不知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原始来源但说明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来源的,如拾得、受托保管、受赠等,并能提出证据证明或者司法机关查实的,也应认为说明了来源。所谓用途,包括非法持有者所知的他人打算的用途及本人打算的用途。非法持有者对其所知来源与用途作虚假“说明”的,仍属于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构成本罪,要求同时具备非法持有和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两个构成要件。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本罪的故意包含多重明知:①明知所持有的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②明知其来源与用途;③明知调查询问的人员是在依法侦查、调查该项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
(三)处罚
(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