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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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355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法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以外的情报、信息等,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题为例,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试题属于绝密,省级范围内统一考试试题属于机密,地市级范围内统一考试试题属于秘密。

2)实行行为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依法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他人共谋勾结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非法获取限于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法之一。例如,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在开封之后考试结束之前,考场内的考生以及其他知悉试题、试题答案的人员,使用针孔摄像机、扫描笔等电子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向考场外的人员传送、传递试题、试题答案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论处。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

(三)认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后者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及情报的行为,或者是指故意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但是不包括情报)而未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四)处罚

《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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