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资格生产而生产;二是指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的规格、品种、数量、标号等进行生产。非法买卖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资格买卖而买卖;二是指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买卖。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7)非法生产、买卖的专用标志、警械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1条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