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对象为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包括狭义财物(含动物)与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财物必须由他
人所有,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物质的毁弃说(物理的毁弃说)认为,从物质上(物理上)破坏、毁损财物的一部或者全部,因而侵害财物的本来的效用的行为,才是毁坏。理由是,毁弃、损坏概念的本来含义,不在于有形的作用、有形力的行使这种手段、方法自身的有形,而在于通过这样的方法物质性地破坏、毁损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从而造成侵害财物的效用的结果。但是,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有形侵害说认为,通过对财物的有形的作用,毁损财物的无形的价值,以及毁损财物的物体的完整性的行为,就是毁坏。此说旨在限制处罚范围。但是,“有形的作用”的界限并不明确,结局与效用侵害说没有实质区别。效用侵害说认为,凡是有害财物的效用的行为,都属于毁坏。因为本罪的核心就是损害财物的效用;财物的效用的减失与财物的物质性的破坏,在反价值性上是完全等同的,都是导致财物不能使用。其中,一般的效用侵害说认为,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都是毁坏。本来的用法侵害说认为,毁坏是指物质性地损害财物的全体或者一部,或者使物达到不能遵从其本来的用法进行使用的状态的行为。我们采取一般的效用侵害说。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1)通过对财物行使有形力,导致财物的完整性受到明显毁损的,当然属于毁坏财物。例如,将他人的电脑砸毁,将他人的动物杀害的,属于毁坏财物。(2)通过对财物行使有形力,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也属于毁坏财物。例如,涂黑他人的广告牌内容的,属于毁坏财物。又如,将他人的汽油与燃料油相混合的,将他人分装的大量不同纽扣相混合的,属于毁坏财物。再如,将他人汽车轮胎的气放掉的,也是毁坏财物。(3)虽然没有直接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但使他人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同样是毁坏财物。例如,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将他人的鸟笼的门打开导致鸟飞走的,将他人鱼池的闸门打开导致鱼游入大河的,均为毁坏财物。所谓财物效用的减少或者丧失,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低价抛售他人股票),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为了报复泄愤将他人的现金扔入水沟)等情形。“效用”还包括美观方面的效用,所以,使财物外观发生变化的,也可能是毁坏财物。例如,向他人的美术作品泼洒污物的,在供人欣赏的物体上擅自张贴广告的,也属于毁坏行为。行为是否属于毁坏,与财物能否修复没有关系,亦即,不能因为可以修复就可以否认财物被毁坏。但是,如果花费少量时间与费用即可修复的,则没有必要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擅自吃掉他人的食物,擅自燃放他人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消费或者利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非毁坏。擅自修复他人物品的,不宜认定为毁坏财物。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的,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