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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4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本罪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犯罪,修改的内容是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并细化和丰富了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在适用时应当注意法律的变化。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还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具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

这一特征有以下两个要点:(1)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协;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裁赃陷害相威胁、相要挟等。(2)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均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处理:

敲诈勒索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敲诈行为,如晋升、保持同居关系等;为索取债务而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等。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两罪均属侵犯财产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有时还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例如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立即交付财物。但是二者也存在许多重要区别:(1)威胁实施的对象和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转告被害人的方法实施。(2)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较广泛,可以是以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人名誉、毁坏财产、设置困境等相威胁,例如,采用揭发被害人隐私或举报

其犯罪行为等相威胁。(3)威胁内容可能付诸实施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一般在当场予以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在将来某个时间付诸实施。(4)威胁索取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索取利益的性质,只能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利益的性质,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敲诈勒索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可以是当场,更多的是在若干时日以后(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6)威胁的效果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

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他考虑、选择的余地。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暴力、胁迫程度较高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暴力、胁迫程度较低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罪存在着相似之处。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仍存在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人身权利属于次要客体,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属于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其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属于次要客体,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三点区别;第一,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人质为条件,逼迫人质的亲友交出财物。第二,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而且是以后才付诸实施;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指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第三,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一般是从被绑架人质的亲友或有关单位处取得财物。

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有的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2)犯罪方法不同。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亦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从而让被害人产生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并“自愿”地交付了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5.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标准。敲诈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为既遂;如果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威胁、要挟而交出财物的,为敲诈勒索的未遂。

(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关于犯罪的数额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关于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3.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上述情节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 罚金刑的适用。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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