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本罪的客观罪行表现为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挪用的对象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如果挪用其他款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2)挪用行为,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主管的专项款物挪作其他用途,如将特定款物用于经商、储蓄孳息等。本罪的挪用行为虽然改变了特定款物的专项用途,但并不是归个人使用,而是挪作其他公用。
(3)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所谓“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巨大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等等。根据司法解释,挪用特定款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②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⑤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
(三)认定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是:①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款物,包括“款”和“物”;后罪的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不包括“物”。②挪用的用途不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挪用特定款物但不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项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罪挪用的资金既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
③时间限度不同。挪用资金罪根据用途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时间限度;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存在时间限度。
根据2003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刑法》第27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