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等。破坏的必须是在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如果破坏的是仓库中尚未投人使用或者已经废弃不用的设备,则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残害耕畜的,构成本罪;残害肉用畜的,一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方法,是指这两种方法之外的足以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使已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无效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制造停电事故;偷改设计图纸,导致质量事故;毁坏种子或者禾苗;堵塞销售渠道;以极低的价格贱卖公司产品、股票、债券等。以特定的危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等论处。以破坏特定对象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论处。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且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构成本罪,无需“情节严重”之构成要件,“情节严重”只是加重犯罪构成的条件。但是,定罪需要适当考虑情节。依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的规定,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②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③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④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见,本罪的追诉标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基本相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是:①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耕畜或者其他类似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对象,而后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是财产权的物质表现,范围更为广泛。行为对象既与生产经营密切无关,又是财产权之物质表现的,可以构成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实践中,多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这既与后面的两点区别相关,也与法定刑的差异相关。②毁坏的程度和情况不完全相同。只要使行为对象的功能丧失,并使得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即可构成本罪;而构成毁坏财物罪必须达到使行为对象物理灭失或者丧失财产价值的程度,并要求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③犯罪目的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构成本罪还需要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毁坏财物罪无此目的要求。但是,“个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对于限制构成本罪,以及区分本罪与毁坏财物罪的意义与作用是有限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的主要意义体现在,要求司法者从目的、动机的角度考虑是否定罪。也就是说,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来说,既不以财产损失“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是要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动机,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越是卑鄙、恶劣的,越是不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27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