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少则数人,多则十几人、几十人,甚至成百上千人。“哄抢”,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煽动、指挥下,群起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本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