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抢夺的对象是特定财物,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则不构成抢夺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对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按照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行为人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他人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提包,当面公开夺走他人摊位上的商品。
构成抢夺罪,客观上要求抢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属于“多次抢夺”。对于“多次抢夺”,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况”来掌握。对于“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此外,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抢夺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是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两个选择性要素,因而若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既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不属于多次抢夺的,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且不是主犯的;③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夺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夺取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致使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的目的。抢夺罪的抢夺财物行为虽然也使用一定强力,但是这种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目的是直接夺得财物,而抢劫罪中使用的暴力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在构成抢夺的场合,造成伤害的结果往往是行为人在抢夺财物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等原因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并不以此作为夺取财物的手段行为。而在构成抢劫罪的场合,行为人则是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以此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使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但是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飞车”夺取财物的情况,为了明确这种情况下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在重申前述解释第6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携带凶器抢夺”补充规定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
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