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801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而成的,修订的内容是更加细化和丰富了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并废除了本罪的死刑。因此,在适用该罪时应当注意法条的变化。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和从不动产拆卸分离出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果树上生长的果实和土地上生长中的农作物等。从财物形态上看,主要是有形物品,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形物如电力、天然气等,也可成为盗窃的对象。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例如,撬门人窃走财物在公共汽车上掏兜扒窃;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行窃等。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根据《刑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组织、指使盗窃行为的,应当直接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目的。如果行为人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而拿走,或者未经他人同意,暂时使用或借用他人财物,用毕归还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作抵押的,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二)盗窃罪的认定

1.正确理解《刑法》第26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该条规定的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是指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翻制。此种情况的盗窃罪,所侵害的并不是他人的通信线路、电信设备、设施,而是利用这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3)必须是数额较大或多次使用。这是盗窃罪共同的必要条件。如果盗接他人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未及牟利或牟利数额甚微即被查获的,或者偶尔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很小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2.要把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实施盗窃加以区别。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包括偷拿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拿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②所谓“近亲属”,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在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上,中外刑法理论争论颇多,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我们认为,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结果的出现就是犯罪的既遂。这种结果是以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为标志的,因此,财物既已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犯罪即告完成,构成盗窃既遂。对于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4.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易燃易爆等设备或其重要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性犯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形成盗窃罪与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按其中一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5.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如果盗窃行为是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被盗窃物品的数额巨大,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论处因为盗窃数额巨大的,其法定刑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6.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后两种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前者的则是不特定的。盗窃罪与后两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法条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后两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的公文、证件是财产凭证,如提款单、提货单等,借以取得财产的,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在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不知内情一同盗来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物品的故意内容,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私藏这些物品又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单独定罪并同盗窃罪一起并罚。

7.偷开机动车辆案件的认定问题。偷开机动车辆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8.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本罪的死刑规定被取消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罪量刑情节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同的处罚情节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关于数额标准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盗窃数额仅指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低价销赃所得赃款数额。窃取的物品,一般应以当地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2.“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2年的时间内盗窃3次以上。

3.“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房间、院落、宿舍以及牧民的帐篷、渔民的生活船只等盗窃,不包含公共场所。

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但并未使用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或者在盗窃行为实施之后使用凶器的,可以直接构成抢劫罪。

5.“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6.财物价值的认定。一般来讲,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3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7.关于情节的认定和适用。盗窃罪的处罚在规定了数额之外,还规定了情节。对于情节的适用,有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可以分为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

1)从严情节。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从宽情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8.罚金刑的适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