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严重。
(1)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媳妇虐待公婆等。
一般来说,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占优势地位的人,但这只是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律要求。实践中存在雇主虐待家庭雇员(如保姆)情节恶劣但又不构成伤害罪的案件,如果能够将雇员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的,可以本罪论处。(2)实施虐待行为。虐待行为的内容必须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使被害人产生肉体上或
者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为。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两种虐待手段既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交替使用。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能有作为,也可能有不作为,还可能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但是,单纯的不作为难以成立虐待罪。换言之,单纯的有病不予治疗、不提供饮食等行为,构成遗弃罪。(3)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虐待罪的认定
虐待罪主观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因此,由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因为家庭纠纷而动辄轻微打骂的行力,一般不应以虐待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
伤亡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进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但行为人对重伤与死亡结果仅
有过失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一次行为致人伤亡的,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虐待行为虽然呈现出经常性、持
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手段表现为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
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行为人在长期虐
待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却不能证明重伤或者死亡由伤害行为引起的,只能认定为虐待罪。以禁闭方式虐待被害人的,属于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三)虐待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