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无军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即现役军人的妻子或者丈夫,不包括“未婚夫”“未婚妻”。客观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双方以夫妻自居,并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其他生活方面的姘居关系。包括公开的同居,也包括秘密的同居,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同居不同于事实婚姻在于,同居对外并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同居亦有别于与军人配偶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对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只要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行为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现役军人,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不明知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