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
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所以在实务中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关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仍可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重婚罪,主要应注意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罪论。
(2) 重婚罪与同居行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与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前者,事实上是一种长期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构成重婚罪。后者,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也可以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