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行为主体是对上述人员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自然人
与单位。至于哪些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应当根据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判断。例如,养老院、孤儿院、幼儿园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老年人、孤儿、儿童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被雇请看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人员,能够成为本罪主体。虐待行为既包括以积极的方式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为,也包括以消极的方式不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生活需要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特别要说明的是,本罪与虐待罪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而
是想象竞合。换言之,当行为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与被虐待的被监护、看护的人属于家庭成员时,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与虐待罪,成立想象竞合。由于本罪的法定刑高于虐待罪,故应按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
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