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强迫劳动罪
(一)概念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构成要素。客观罪行表现为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1)行为人是任何人,包括合法之用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构成犯罪的,强迫职工劳动的决策者和直接执行者,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非法地将职工的人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一定限度之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与外界联系、不准职工进行社交活动等。采取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故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同时还有威胁行为的,还构成本罪,应当数罪并罚。若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构成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同时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并罚。
(3)强迫他人劳动。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或者他人意愿强迫他人劳动。监狱是以剥夺自由的方法强迫罪犯劳动改造的场所,强迫罪犯劳动的,属合法行为,自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监狱法过度地限制(甚至完全剥夺)罪犯在监狱内的行动自由,并且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强迫罪犯从事超体力、超强度、超时间劳动,以及非法使用戒具强迫罪犯劳动,情节严重的,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2.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直接在本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是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将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直接按照实行犯处罚,理论上称之为帮助犯在量刑层面上的“正犯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现在,构成本罪不再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成为提高法定刑的条件。所以,从“情节严重”概念出发,《刑法》第244条的适用存在新法与旧法的区别,旧法轻于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还将《刑法》第244条罪状中的“职工”修改为“他人”,表面上看是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但是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形成旧法与新法相区别的修改,不能成为《刑法》第244条存在新旧法条区别的根据。最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刑法》第244条原罪状中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这也不属于形成新法与旧法的区别的修改,旧条文中的“用人单位”一词,并不是将本罪限制于单位犯罪,本罪行为人的身份并无限制,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当然,修改后的《刑法》第244条既处罚自然人又处罚单位,这一修改使得本条在溯及力问题上形成新法与旧法的区别。此外,《刑法》第244条第2款增加的关于本罪帮助犯直接按照实行犯处罚(即所谓“正犯化”)的规定,与原来的条文之间形成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三)处罚
《刑法》第244条第1、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