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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487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

关的公务活动。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应明知阻碍的对象是正在实行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聚众,广义上包括纠集、策划、指挥、组织多人参与阻碍解救工作的行为。所谓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何种方式阻碍

解救,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聚众阻碍解救活动中的首要分子。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策划者、指挥者、组织者。其是否亲自到场指挥,不影响认定。

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尚未被出卖(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责任形式为故意,动机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属于聚众性犯罪,无聚众情节的,不构成本罪。以本罪论处的只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此外,不以聚众方式,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也成立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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