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致使他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且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被害人或其他人有无过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决定刑事责任时应当予以考虑。
3.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至于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影响认定。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死亡结果发生。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死亡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并且都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并且这种心理状态是以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为根据,如以本人的能力、经验,当时的环境和其他客观条件为判断基础,在客观上应表现出一些积极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既没有要依据某些条件避免结果发生的意图,也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所以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2.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二者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未预见,而且,对结果的发生都持有否定的态度。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验、认识能力、当时所处环境、本人的一些具体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在当
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则应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对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失火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径行按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以本罪论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