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为了规范土地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构成本罪,包括两种行为:其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没有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本,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中牟利。其二,倒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自己不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而是将土地使用权转手卖给第三者,从中牟利。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本罪。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条、第23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