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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15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概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客观行为内容为,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文书、保荐函、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或者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提供。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证明文件的瑕疵本身不等于重大失实,只有当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时,才能认定为重大失实。行为人出具证明文件是为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提供依据的,所以,他人依据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实施行为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他人明知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仍然依照该证明文件实施行为的,不得将严重后果归属于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根据立案标准,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公证文书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书,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上述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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