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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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951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其一,伪造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车票、船票,主要指用于公共交通的各种机动车辆、船只的乘车、乘船的有价凭证。邮票,是邮政部门印制的作为已付邮资使用的有价凭证。其他有价票证,包括飞机票、印花税票以及公园、体育馆、博物馆等入场的门票,等等。伪造上述票证,是指仿照真票证的样式制造假票证。构成本罪是否可以包括变造上述票证,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中,伪造和变造是并列的概念,而非前者包含后者,因此,认为本罪的伪造可以包括变造,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二,倒卖伪造的上述有价票证,即转手贩卖他人伪造的上述有价票证。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都可构成本罪。伪造上述有价票证,又进行贩卖的,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伪造和明知是伪造的上述有价票证而进行倒卖,一般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第231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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