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205条之一新增加的罪名,是指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此罪的原因,主要是鉴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除专用发票外,其他普通法票作为向单位报销领取金钱的凭证,被大量使用。有些贪腐分子受利欲驱动就利用假普通发票向单位报销,获取不义之财,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非法制造假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制造了有利的商机。因此,为了堵塞漏洞,不使违法犯罪份子有可乘之机,立法机关增设本罪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既包括真实的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发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所谓虚开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开具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虚开发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二,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四,介绍他人开具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第二条,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