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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997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零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缴纳的税款【逃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与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措施。出口退税款是指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取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

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于《刑法》第204条第2款明确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而本罪中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仅限于行为人原本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款,却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对国家税务机关进行欺骗,进而骗取以出口退税形式表现的用于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200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将本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本罪与逃税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是国库中的资金;后者的对象是应当向国家缴纳的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款,主要是尚未进人国库的资金。第三,客观行为方

式有所不同。前者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者则主要是以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第四,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者的目的则是逃避缴纳应交税款。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骗取的税款等于或少于已缴纳的税款的,只以一个逃税罪论处。第二,如果行为人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其余的部分应认定为逃税罪。由于客观上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行为,因而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即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

(3)本罪既遂的标准。从《刑法》第204条第1款的规定看,本罪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因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是本罪既遂的标准。2002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体现了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作为本罪既遂标准的精神。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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