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是欠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且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即纳税人超出纳税期限,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延期缴纳,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欠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不迅速履行纳税义务,尚不能认为是欠税。②必须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首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对其所欠税款可以强制追缴,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就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完成强制追缴行为。
(3)行为结果。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欠税并且逃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数额不满1万元的,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并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处罚
《刑法》第203、211条规定,犯本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