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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以及与逃税、故意伤害、杀人的界限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6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还往往同时侵犯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抗税罪比逃税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也就表现在这里。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通常是指行为人采用的强力打击或者身体强制(如捆绑),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为抗税而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一般是在税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税收征管职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对其采用殴打、捆绑、禁闭,甚至伤害等方法,使其无法继续进行征管工作。此外,暴力抗税还可表现为采取暴力冲击税务机关,公然破坏税务机关的办公设备,毁坏税务机关文件资料等,或者在查税现场公然破坏执行公务的汽车,以阻止税务机关继续追查其逃税行为。从实践中看,暴力抗税,主要对象是税务工作人员。在理论上,有的认为,暴力抗税,不仅指直接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也可能是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亲属实施暴力。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其实际的作用是威胁税务工作人员使其放弃职守,以达到行为人不缴税款的目的。抗税中的所谓威胁方法,又叫做精神强制方法,即以实施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或者其他加害行为相恫吓,意图使税务工作人员因惧怕本人或其亲属被伤害,而放弃职守,以达到行为人不缴税款的目的。按照刑法规定,只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才能构成抗税罪。至于其拒不缴纳的税款数额,以及其占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犯罪主体是纳税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缴纳税款而故意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

(二)抗税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上所述,鉴于抗税性质重于逃税,因此,刑法对抗税罪之构成没有规定以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但是,抗税案件的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虽然方法都具有暴力、威胁性质,但是程度大小不等,有的相差较大。虽然刑法未规定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但是,数额大小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处理任何经济犯罪案件都不能不予考虑。因此,我们认为,像处理任何犯罪案件一样,必须注意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考察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暴力、威胁程度显著轻微,拒不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不认为是犯罪。

2.抗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共同本质,都是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违背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逃税罪的,必须是使用《刑法》第201条所规定的欺骗方式,或者是因逃税而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而抗税罪的构成,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如果先实施了逃税行为,在受到税务机关检查时,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则应以抗税罪论处。

2)逃税罪的构成,有的以达到法定的数额和比例为标准,而抗税罪的构成,无此限制。

3)逃税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抗税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3.抗税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界限

前文已指出,暴力的程度不同,其后果不完全一样。有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方法抗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超出了抗税罪本身可能容纳的危害程度,这就涉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对于与税务案件相联系而致税务人员伤害、死亡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一,在拒不缴纳税款而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二,在上述实施暴力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定抗税罪,从重处罚。其三,因受税务检查或被追缴税款或罚款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税务人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伤害、杀害之前已构成逃税罪的,则应以逃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抗税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02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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