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概念与构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应当向国家缴纳的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款。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交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两个构成要素:
第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其一,欺骗、隐瞒是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所谓“欺骗、隐瞒”,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欺骗税务机关,意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具体而言,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可以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种行为使征收税款失去了直接依据或真实依据;在账簿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种行为使税额减少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其二,逃避缴纳税款是本罪的目的行为,表现为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税款。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的纳税申报。企业的虚假纳税申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原始凭证、账簿采取欺骗手段的,必然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二是没有对原始凭证、账簿采取欺骗手段的,直接进行申报。例如,直接进行虚假的收人或支出申报,虚假的减税、免税申报等。三是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直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依照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请表、财物报表、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行为人有的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一般情况下,直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较少,大都通过前期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进行掩盖。不申报,是指行为人不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税金额、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活动。
第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的法定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的法定标准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而不需要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这个比例要求。对于多次犯有逃税行为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此外,根据刑法典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只要不属于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即使达到法定的标准,但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②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的;③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该条还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规定特定目的,但是从其客观方面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都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税款数,即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因过失而造成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不成立本罪。例如,由于疏忽或者不懂税收法规,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漏缴了应缴税款,或者由于工作制度混乱、账目不清,漏报、漏缴了某项应交税款,等等。
(二)逃税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①本罪与一般逃税行为的区别。关键是要看逃税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2款规定的数额标准和是否具备《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②逃税与漏税的区别。逃税与漏税虽然经常相提并论,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漏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即使漏税的数额再大,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非故意地发生漏交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
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总额和经营利润等。造成漏税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客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等手段,行为不具有欺骗性或隐瞒性的特点;而逃税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③逃税与欠税的区别。欠税是指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因客观上无力缴纳税款而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人往往是在经营严重亏损或者是资金周转严重困难,缺乏缴税的资金的情况下欠税的,主观上不是故意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也不具有逃避纳税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采用法定的逃税手段。因此,对于欠税的行为,不应以逃税罪处理。当然,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存在无力纳税的情况,但为了逃避交纳税款,采取的法定的逃税手段,仍应以逃税罪处理。
④逃税与合理避税行为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如资金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活动。逃税与避税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的法律性质不同,逃税是采用欺骗、隐瞒手段,因而是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行为;而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转移资金、财产等手段来躲避税收,其手段是合法的,故不能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但避税行为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于避税行为,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来堵塞漏洞。
(2)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实践中,往往前后相继。在行为人逃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要追缴欠缴的税款时,行为人又采取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应当如何定性?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数罪,但是,对此不应以数罪实行并罚。因为,这两罪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应当属于牵连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3)税务人员参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税务人员为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想象竞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论处;纳税人的行贿行为和逃税行为属于牵连犯,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二,税务人员没有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但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三)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的规定,纳税人犯本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犯本罪,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在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