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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689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身体。“虚构保险标的”,是指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或者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

合同要求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二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三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

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四是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五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况仅发生于人身保险中,通常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第二,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19961224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201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3)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其财产或人身发生损害时,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人。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补偿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享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请求补偿的权利,因而

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保险诈骗行为的定性。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区分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第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则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对其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

2)本罪涉及的罪数问题。在实践中,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往往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被保险的财物或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既属于保险诈骗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名。这种情况,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按照一般原则,应当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对上述情况,《刑法》第198条第2款明确规定应当按数罪实行并罚。这是对处理牵连犯一般原则的例外。

(三)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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