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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金融证券 |335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有价证券,通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证明书,持券人可以凭其取得一定的收入。有价证券的种类很多,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信用工具的货币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二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国家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等等。但是,作为本罪所使用的,仅限于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券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包括自己伪造并加以使用和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证券而加以使用。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后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3)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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