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汇罪
(一)概念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客观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所谓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收归国家或应当调回境内的外汇隐匿不报,私自存放境外的行为。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汇收支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两种,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十分严格的外汇管制,逃汇、套汇情节严重的,作为走私货币的犯罪(走私罪)对待。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基本确立,外汇管制逐渐放松。目前,国家对于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以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管。由于外汇管制时紧时松,并非十分稳定,所以认定逃汇罪受外汇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变化影响比较大。也因此,虽然逃汇罪的概念看起来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非法”等构成要件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需要审慎对待。
(3)数额较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犯罪论处。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