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一)概念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格式、内容的汇票、本票、支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加以担保。
(3)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给当事人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应予以刑事追究。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过失。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主张,本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还有观点主张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罪状没有明示“过失”,也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等特定形式用语来表明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但是,我们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且对于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以及所造成的重大损失,都是过失。这是由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特点所决定的,如果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明知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而故意地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构成与之相对应的金融诈骗罪的共犯。
(三)处罚
《刑法》第18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