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1841人看过

    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却发放贷

款的,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根据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不是用法律的观点判断,而是用经济的观点判断,即不是从法律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丧失了财产(法律上的损害概念),而是从经济上、事实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损失(经济上的损害概念)。例如,行为人向关系人发放1000万元的贷款后,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金融机构还存在1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没有受到损失;但从经济的观点来看,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就是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数额重大的,就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关于本罪的责任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形形色色的观点,我们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其中的重大损失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