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账外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行为人实行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即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的设立的账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客户资金”,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单位存款;既包括以合法方式吸收的公众存款,也包括以违反规定提高利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吸收的存款。(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3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8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