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费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众资金的管理秩序和社会
公众合法的财产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2)行为的情节严重。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我国目前以多元分散型和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模式,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资产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