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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85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明显地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投资者对于金融行业的信任,同时也侵害了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利益,俗称“老鼠仓”,《刑法修正案(七)》将其规定为犯罪。在这里,“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上述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中将用客户资金投资买入(建仓)和卖出(出仓)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和经营信息。

这类信息在未公开前,具有类似于内幕信息的属性,但是不属于“内幕消息”,故称之为“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就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开原则而言,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弱于内幕信息。但是,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相比,又有一定的差异。《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2款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1条第11项明确列举了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主要种类,形式特征明显,而对未公开信息的具体种类并无明确规定,其与内幕信息的相同之处在于“未公开”和“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两个基本特征。“未公开”的含义相同,而“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表现形式有所差异。未公开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价格敏感性,一旦泄露,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样一来,对于受害金融机构来说,其建仓成本明显提高,或者出仓利润明显减少,以及出仓的损失和风险明显增加。

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主要是指上述人员在自己所在单位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先行买入,或者在所在单位卖出前,自己(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先行卖出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②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③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④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180条第1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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