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表明其入股股份,据以行使权利的凭证,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为了筹集发展资金而依法发行并承诺在规定的日期、按约定的利息还本付息、持券人凭券能够取得相应货币收入的凭证。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的行为,即具备本罪的行为要素。(2)伪造或者变造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较大。至于其具体标
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3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7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