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据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国库券,是指国家为了解决财政资金、建设资金不足而向社会发行的政府债券。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面向全社会发行的、以人民币计算面值的、持券人凭券到期取得相应货币收入的凭证。其他有价证券的种类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家债券、保值公债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的行为,即具备本罪的行为要素。
(2) 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库券等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较大。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2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