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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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银行 |490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信用卡信息资料是一组有关信用卡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通常由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人信用卡磁条、磁芯中,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非法提供”,包括出售在内。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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