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行为人实行了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只要具有三种行为之一,即具备本罪的行为要素。需注意的是,本罪中运输的空间范围以不超过国(边)境线为限,跨境运输的,属于走私假币行为,不以本罪论处。(2)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至于其具体标准,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